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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江佛教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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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晉江市佛教協會(英文全稱: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JINJIANG  縮寫:BAJ)。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晉江市佛教活動場所和佛教徒聯合的愛國團體和教務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協助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及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佛教界的合法權益;弘揚教義,發揚佛教優良傳統,加強佛教自身建設,興辦佛教事業;倡導人間佛教思想,高舉愛國愛教旗幟,凝聚全市佛教界的力量,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促進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為經濟建設、社會和諧、祖國統一、世界和平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晉江市民宗局的行政領導、業務指導和晉江市民政局社團辦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福建省晉江市池店鎮高山慶蓮寺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維護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和佛教團體、佛教活動場所及佛教自養服務事業的合法權益。密切聯系全市佛教徒,深入調查研究,如實反映情況,就有關的法律、政策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推動、促進佛教徒遵循佛陀遺教,莊嚴國土、利樂有情。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學習,加強對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學習,做到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三)接受中國佛教協會、福建省佛教協會、泉州市佛教協會的教制管理和教務指導,貫徹執行其決議和決定。

(四)督導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設和管理,嚴肅清規戒律,樹立優良的道風學風,以戒為師。依法開展正常法務活動。弘揚正信,反對、制止迷信及利用佛教形式搞非法活動。制定寺院管理、教制儀規等規章制度和具體辦法。

(五)大力提倡、弘揚人間佛教。指導和督促居士團體加強團結,協調關系,精進學修,護持三寶,遵紀守法,服務社會。

(六)興辦佛教教育事業,培養佛教四眾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體素質;開展佛教文化學術研究,編印流通佛教書刊,保護佛教文物古跡和文化遺產。引導佛教徒在各自崗位上勤奮學習,努力工作,興辦符合佛教特點的自養性服務事業。支持、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造福社會,利益人群。

(七)支持、協助佛教團體開展正當的對外佛教文化交流活動,發展同港、澳、臺及海外佛教徒、佛教團體的友好交往和合作。增進相互了解,加強團結合作。促進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凡在本市范圍內能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佛教活動場所、組織,均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已登記開放的活動場所為自然會員)。

(四)個人會員須為正信佛教徒(僧尼為自然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增補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禮請名譽會長、副會長、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連選可連任。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審查各項提案和報告。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增補和罷免理事;授予榮譽理事、名譽理事稱號。

(五)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設置。

(六)提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的人選方案,報請理事會決定。

(七)籌備召開理事會。

(八)負責本會終止項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連選可連任。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并負責本會安排的片區管理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執行職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撥款。

(四)佛教活動場所和組織上繳的佛教事業發展經費。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  4月23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晉江市佛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晉江市佛教協會(英文全稱: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JINJIANG  縮寫:BAJ)。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晉江市佛教活動場所和佛教徒聯合的愛國團體和教務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協助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及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佛教界的合法權益;弘揚教義,發揚佛教優良傳統,加強佛教自身建設,興辦佛教事業;倡導人間佛教思想,高舉愛國愛教旗幟,凝聚全市佛教界的力量,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促進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為經濟建設、社會和諧、祖國統一、世界和平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晉江市民宗局的行政領導、業務指導和晉江市民政局社團辦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福建省晉江市池店鎮高山慶蓮寺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維護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和佛教團體、佛教活動場所及佛教自養服務事業的合法權益。密切聯系全市佛教徒,深入調查研究,如實反映情況,就有關的法律、政策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推動、促進佛教徒遵循佛陀遺教,莊嚴國土、利樂有情。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學習,加強對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學習,做到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三)接受中國佛教協會、福建省佛教協會、泉州市佛教協會的教制管理和教務指導,貫徹執行其決議和決定。

(四)督導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設和管理,嚴肅清規戒律,樹立優良的道風學風,以戒為師。依法開展正常法務活動。弘揚正信,反對、制止迷信及利用佛教形式搞非法活動。制定寺院管理、教制儀規等規章制度和具體辦法。

(五)大力提倡、弘揚人間佛教。指導和督促居士團體加強團結,協調關系,精進學修,護持三寶,遵紀守法,服務社會。

(六)興辦佛教教育事業,培養佛教四眾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體素質;開展佛教文化學術研究,編印流通佛教書刊,保護佛教文物古跡和文化遺產。引導佛教徒在各自崗位上勤奮學習,努力工作,興辦符合佛教特點的自養性服務事業。支持、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造福社會,利益人群。

(七)支持、協助佛教團體開展正當的對外佛教文化交流活動,發展同港、澳、臺及海外佛教徒、佛教團體的友好交往和合作。增進相互了解,加強團結合作。促進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凡在本市范圍內能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佛教活動場所、組織,均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已登記開放的活動場所為自然會員)。

(四)個人會員須為正信佛教徒(僧尼為自然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增補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禮請名譽會長、副會長、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連選可連任。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審查各項提案和報告。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增補和罷免理事;授予榮譽理事、名譽理事稱號。

(五)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設置。

(六)提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的人選方案,報請理事會決定。

(七)籌備召開理事會。

(八)負責本會終止項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連選可連任。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并負責本會安排的片區管理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執行職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撥款。

(四)佛教活動場所和組織上繳的佛教事業發展經費。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  4月23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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