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任職辦法瀏覽數:1225次
(2009年5月8日中國佛教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0年1月10日公布)第一條 為了規范漢傳佛教教務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任職辦法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的相關要求和《中國佛教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及佛教教義教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漢傳佛教寺院住持對外代表常住,對內統理大眾。擔任住持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蹏鴲劢?,遵紀守法; ?。ǘ┬叛鰣远?,戒行清凈,有較深的佛學造詣,品德服眾,有較高威望; ?。ㄈ┠挲g30歲以上,戒臘10年以上; ?。ㄋ模┚哂休^高文化水平,畢業于中等以上佛教院?;蚓哂型确饘W水平; ?。ㄎ澹┠軌蛑v經說法、主持法務活動,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 第三條 住持的產生必須貫徹民主協商、選賢任能的原則,按照以下程序產生: ?。ㄒ唬┯稍撍虑叭巫〕只蛟撍略好裰鞴芾斫M織提出人選; ?。ǘ┊數胤鸾虆f會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對住持人選進行審查后,提交該寺院兩序大眾民主評議; ?。ㄈ┳〕秩诉x經兩序大眾民主評議獲半數以上贊成,由寺院民主管理組織報當地佛教協會; ?。ㄋ模┊數胤鸾虆f會審核同意后,由該寺院民主管理組織按照《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的規定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完成備案后禮請之。 第四條 漢傳佛教全國重點寺院的住持人選,在履行任職備案手續之前,應由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提出審核意見并報中國佛教協會同意。 漢傳佛教全國重點寺院的名單,由中國佛教協會提出。 第五條 住持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連任一般不超過三屆。 第六條 75歲以上的教職人員,原則上不新擔任寺院住持。 第七條 寺院住持原則上不得兼任其他寺院住持。有特殊需要兼任其他寺院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住持必須以身作則,領眾熏修,維護常住,攝受大眾,忠于職守,廉潔奉公。 第九條 住持接受寺院民主管理組織、兩序大眾、佛教協會的監督。住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佛教協會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勸誡、撤銷職務的懲處: ?。ㄒ唬┻`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ǘ┻`犯佛教戒律和規章制度的; ?。ㄈ┥⒉疾焕谏鐣€定和諧言論的; ?。ㄋ模┪窗础蹲诮淌聞諚l例》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 ?。ㄎ澹┲卮笏聞詹话疵裰鞒绦蜣k事,造成嚴重后果的; ?。┻`反財務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揮霍寺院財產的。 勸誡的決定,由該住持所在地佛教協會的會長辦公會集體討論作出,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本人。 撤銷職務的決定,由該住持所在地佛教協會常務理事會集體討論作出,報該住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同意,并由原任職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注銷其備案后實施。 對全國重點寺院住持作出撤銷職務的決定,需報中國佛教協會同意,并由原任職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注銷其備案后實施。 第十條 住持本人提出辭職的,應當經寺院民主管理組織審核同意后,報原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注銷備案。 第十一條 佛教協會對住持人選作出任免或者對住持作出懲處決定前,應征求相應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佛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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