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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佛教協會《漢傳佛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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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草案)

(2010年11月22日在福建省佛教協會會長辦公會議上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漢傳佛教教務管理,維護漢傳佛教教職人員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教制建設和道風建設,全面提升福建佛教的僧人素質,落實中國佛教協會的《漢傳佛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全國漢傳佛教寺院傳授三壇大戒管理方法》、《全國漢傳佛教寺院共住規約通則》及《中國佛教協會章程》和《福建省佛教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及佛教教義教規,制定此《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漢傳佛教教職人員(以下簡稱教職人員),是指在福建省境內常住的漢傳佛教比丘、比丘尼。

第三條  成為比丘、比丘尼,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并圓具三壇大戒。

(一)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二)信仰純正,勤修三學,遵守教義教規,品行端正;

(三)年齡在20歲至59歲之間,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

(四)剃度后男眾在寺院修學1年以上,女眾在寺院修學2年以上;

(五)有一定佛教學識,能獨立完成日常課誦和具備基本佛事法務活動能力;

(六)須具備“獨身、素食、僧裝”三要素。出家前有婚史者,申請受戒時必須附上離婚證復印件,喪偶的必須出具喪偶證明。

第四條  申請求受三壇大戒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請受戒者經剃度師同意后,向所在寺院提出書面申請;

(二)所在寺院審核同意后,報所在縣(市、區)佛教協會審核,并征求當地宗教事務部門意見;縣(市、區)未成立佛教協會的,報設區市佛教協會審核,并征得設區市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

(三)所在縣(市、區)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后,報省佛教協會進行甄別鑒定,符合條件的,同意其受戒,并預先向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交備案要求的相關材料;

(四)在福建省內戒場傳戒時,各地區戒子名額由省佛教協會統一分配,各地區佛教協會應嚴格按照分配名額和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要求審核申報,省佛教協會復核合格者才能受戒;

(五)申請出省受戒的需其剃度師同意后出具號條,由縣(市、區)佛教協會初審,省佛教協會復核登記后統一與傳戒寺院聯系申請;

(六)申請出國出境受戒,國外和港澳臺人士申請在福建境內戒場受戒時,須按照有關外事規定辦理。

第五條  在福建省內傳授三壇大戒時,統一由福建省佛教協會舉辦,具備傳戒條件的寺院承辦。由承辦傳戒法會的寺院向福建省佛教協會提交承辦傳授三壇大戒法會的申請報告,省佛教協會根據中國佛教協會《全國漢傳佛教寺院傳授三壇大戒管理方法》,由省佛教協會辦公會議審議后,作出傳戒方案和傳戒申請報告,并征得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后,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中國佛教協會批復后,通知傳戒承辦寺院進行承辦工作。省佛教協會負責新戒的名額安排、新戒的資料收集、整理和審核工作。

第六條  新戒在福建省內戒場圓具三壇大戒后,由福建省佛教協會向原同意該新戒受戒的?。ㄗ灾螀^、直轄市)佛教協會通報新戒受戒情況;由原同意該新戒受戒的?。ㄗ灾螀^、直轄市)佛教協會報所在地?。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完成備案后,發給戒牒。福建境內新戒由省佛教協會直接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后發給戒牒。

第七條  戒牒是教職人員的資格證明,由中國佛教協會統一制作、頒發。

第八條 教職人員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職的佛教協會依照相關規定,對教職人員進行管理。

第九條 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誡、暫?;虺蜂N教職人員資格的懲處: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的;

(二)違犯佛教戒律和規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于社會穩定和諧言論的;

(四)涂改、偽造戒牒的。

第十條 勸誡的決定,由該教職人員所在寺院的民主管理組織或所任職的佛教協會的會長辦公會集體討論作出,并以書面形式在所在寺院或所任職的佛教協會通告后,由設區市佛教協會以書面形式報省佛教協會備案。

暫停教職人員資格的決定,由該教職人員所在寺院的民主管理組織或所任職的佛教協會的會長辦公會集體討論作出。經省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后,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教職人員被暫停教職人員資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職的佛教協會收回其戒牒,并交省佛教協會。

撤銷教職人員資格的決定,由該教職人員所在地縣(市、區)佛教協會常務理事會集體討論作出,經省佛教協會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后,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教職人員被撤銷教職人員資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職的佛教協會收回其戒牒,并交省佛教協會。省佛教協會確認后,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注銷備案。

第十一條 教職人員被暫停教職人員資格后,本人確有悔改表現,由原作出懲處決定的寺院或者佛教協會按照作出懲處決定的程序,撤銷原懲處,由省佛教協會發還其戒牒。

第十二條 教職人員自愿放棄或因其他原因喪失教職人員資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者所任職的佛教協會收回戒牒,經省佛教協會確認后,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注銷備案。

第十三條 省佛教協會于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教職人員認定情況報中國佛教協會,并以適當方式在省內公告。

第十四條 《漢傳佛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實施前即(2010年1月10日之前)圓具三壇大戒獲得戒牒者,需由省佛教協會向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進行教職人員資格備案;備案程序和要求如下:

1、常住寺院統一向縣(市、區)佛教協會提交擬備案人員的相關材料,材料應包括:①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含首頁和本人信息頁);②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需提供正反兩頁);③戒牒原件及復印件;④《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表》(其中的履歷需從初始教育填至填表時,年月需銜接清楚,不得斷檔)。無縣(市、區)佛教協會的,直接向設區市佛教協會提交。

2、各縣(市、區)佛教協會對寺院上報的擬備案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查,無縣(市、區)佛教協會的,由寺院直接上報設區市佛教協會審核。對不符合佛教教職人員條件或所提供的材料不屬實的,不予上報備案。

3、縣(市、區)佛教協會統一將擬備案人員的相關材料和審查意見報縣(市、區)宗教事務部門征求意見。無縣(市、區)佛教協會的,由所在寺院直接報縣(市、區)宗教事務部門征求意見后,再報所在地設區市佛教協會。完畢后將戶口簿原件及居民身份證原件交縣(市、區)佛教協會退回常住寺院。

4、縣(市、區)佛教協會完成審核后,報設區市佛教協會審核。設區市佛教協會將擬備案人員的相關材料和審查意見報設區市宗教事務部門征求意見。

5、設區市佛教協會完成審核后,將擬備案人員的戒牒復印件、戶籍證明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表》及審核意見匯總報省佛教協會,省佛教協會再統一向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教職人員戒牒損毀或遺失后,應當持其常住寺院或其任職的佛教協會出具的證明,及時逐級書面報告至省佛教協會,省佛教協會核實后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核補辦。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佛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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